32.( )證券商之國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之設置,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可由股東會指派國外營業單位專責高階主管一人兼任
(B)應為 專任
(C)可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
(D)若兼任沒有利益衝突之其他職務,須經 當地主管機關同意並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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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4), B(579), C(323), D(215), E(0) #206695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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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指定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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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責主管: (一)證券期貨業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 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 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二)前款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1.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擊資恐 計畫。 2.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3.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4.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5.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6.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所屬金融同業 公會所定並經本會予以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7.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 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三)第一款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會及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四)證券期貨業國外營業單位應綜合考量在當地之分公司家數、業務 規模及風險等,設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並指派一 人為主管,負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協調督導事宜。 (五)證券期貨業國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之設置應符合 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並應具備協調督導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包括可直接向第一款專責主管報告, 且除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外,應為專任,如兼任其他職務,應與當 地主管機關溝通,以確認其兼任方式無利益衝突之虞,並報本會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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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責主管:

(一)證券期貨業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A)錯誤

(二)前款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1.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擊資恐計畫。

2.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3.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4.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5.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6.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所屬金融同業公會所定並經本會予以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7.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三)第一款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四)證券期貨業國外營業單位應綜合考量在當地之分公司家數、業務規模及風險等,設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並指派一人為主管,負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協調督導事宜。

(五)證券期貨業國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並應具備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包括可直接向第一款專責主管報告, 且除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外應為專任如兼任其他職務,應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以確認其兼任方式無利益衝突之虞,並報本會備查(B)(C)(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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