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有關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罰則敘述,何者正確?
(A)勞工無故不接受健康檢查,由雇主處新台幣 3 千元以下罰鍰
(B)僱用無資格人員操作 3 公噸以上塔式起重機,可處以罰金
(C)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經檢查 機構發出停工通知,仍未使勞工停止作業,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D)事業單位發生死亡災害未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由主管機關處罰鍰 有機、缺氧題庫(本題庫僅供參考,不代表必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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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52), C(282), D(90), E(0) #2631289

詳解 (共 2 筆)

#5518450
(A)勞工無故不接受健康檢查,由雇主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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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557
職安4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十四款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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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勞工退避)、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不得使妊娠中、分娩後一年內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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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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