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_一等船長:航運業務#127017
年份:114年
科目:一二等船長◆航運業務
32.依我國海商法規定,若發生共同海損,有關不實聲明之分擔額及補償額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
(B)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
(C)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
(D)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分擔額價值以金額低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