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一般處分」原則上如何發生效力?
(A)公告或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
(B)送達
(C)口頭通知各利害關係人
(D)一般處分無所謂發生效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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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36), C(3), D(15), E(0) #705226
統計: A(166), B(36), C(3), D(15), E(0) #705226
詳解 (共 2 筆)
#5786555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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