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某客運公司的載客營運站被市政府裁定為違規營業,遭受罰鍰及斷水斷電處分。該公司若不服這項行政處分,依法首先應採取下列哪一項行動?
(A) 陳情請願
(B) 提起訴願
(C) 提起行政訴訟
(D) 提起民事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 B(5463), C(628), D(25), E(0) #159691

詳解 (共 6 筆)

#259326
不服行政處分→先提訴願→訴願被駁回仍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114
5
#2152581

行政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

有的要訴願先行 才能訴訟

有的不用 不用的事項 還不少咧

總之 所謂「訴願先行」並不是「所有」行政訴訟必需的程序

下列資料很長 錄自 天秤座法律網 爽你個痛快

我國現行訴願與行政訴訟制度之關係:

I.我國現行訴願與行政訴訟關係中,採行前開立法例中之訴願前置主義(即先後關係)者,限於兩類訴訟:

其一,乃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

其二,則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怠為處分之訴及同條第2項之拒絕申請之訴(怠為處分之訴與拒絕申請之訴,合稱為課予義務訴訟)

II.除此之外,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訴訟,同法第8條之給付訴訟則均無訴願前置主義之適用,原告得逕向行政法院起訴。

(三)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起訴願嗎?

要先判斷是否提起訴願,必須先看有無「訴願前置主義」。訴願確認之訴與一般給付之訴,在性質上,則無須「訴願前置」。茲將訴願前置原則及其例外情形,分述說明如下:

1.訴願前置原則:

訴願前置原則之意義:所謂「訴願前置原則」者,是指要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依法提起訴願,在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例如: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的撤銷訴訟,以及第5條提起的課予義務訴訟,都必須要履行訴願前置原則。 

2.訴願前置原則的例外:

提起行政訴訟中的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課予義務(行政訴訟法第5條)前,固應提起訴願,但有些訴訟之提起,則不用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政訴訟,其情形有下列幾種:

(1)提起確認之訴(行政訴訟法第6條)

(2) 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3)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就原處分或原決定逕自為變更而為決定,因為該新決定致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若認為其有違法者,當可視情形而提起行政訴訟。若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者,並不以其未曾提起訴願而拒絕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參照)

(4) 有經相當於訴願程序者,而其救濟名稱非為訴願,例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得對於免職處分申請復審,其仍屬針對行政處分所為之救濟,其不服復審之決定者,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5)另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295號解釋,關於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6)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7)獨立訴訟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此時該第三人雖未經過訴願程序,亦得直接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以增進訴訟經濟。


15
0
#513452

關鍵字:【依法首先】。

13
0
#4772428

訴願先行主義為原則

5
0
#5914565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四、不服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省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七、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九、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十、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為配合修正行政訴訟法改採單軌制,廢除再訴願程序,爰刪除有關提起再訴願之文字。

 

(0890530 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有關以「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1
0
#7303858

不服行政處分➡️先提訴願➡️訴願被駁回仍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