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以下何者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禁止之行為?
(A)利用職務上獲知資訊為自己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
(B)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之約定
(C)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
(D)選項ABC皆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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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6), C(21), D(2748), E(0) #2035325
統計: A(25), B(16), C(21), D(2748), E(0) #2035325
詳解 (共 4 筆)
#3668969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9條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 之交易。
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但主管機關對績 效報酬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或轉讓他人。但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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