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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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87), C(108), D(101), E(0) #2301344

詳解 (共 1 筆)

#3993362
名  稱: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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