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約定,乙方因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
或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並約定其賠償金額以契
約價金總額2倍為上限。某廠商現因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對智慧財產權或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其對機關造成之損害賠償金額,不受
上開約定拘束。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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