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第一種檢查,當其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幾
倍以上之場所,每半年至少應檢查一次?
(A) 10倍
(B) 20倍
(C) 30倍
(D) 50倍
統計: A(486), B(302), C(3455), D(143), E(0) #1852500
詳解 (共 3 筆)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
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
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場所危險程度及轄區特
性、人力等因素分類列管,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強度,據
以執行。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下列
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優先檢查:
(1)甲類場所。
(2)乙類場所:第一目、第三目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
、K 書中心、第六目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
使用類組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第十二目。
(3)戊類場所:第三目。
3.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抽複查,應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執行檢查工作。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每
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
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
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
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下次檢查時,則應
抽查不同場所。本項檢查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由轄
區分隊執行檢查或共同執行檢查。
5.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三),且應以本署
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
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6.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
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7.檢查營業場所,發現有各營業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應張貼標
示及公告周知判斷要件(如附表三之一)之違規事項時,消防機
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
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
公告周知。各消防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更新登載於內政部消防
署網站之資料。
8.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防火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
除等違規情事,應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
會報處置。
9.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