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爰 於招標文件列舉特定之三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以下何者為非其所列廠牌應符合 之情形?
(A)所列廠牌之價格應相當
(B)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
(C)所列廠牌目前市場上均有供應且取得容易
(D)所列廠牌之尺寸規格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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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7), C(25), D(109), E(0) #1869668

詳解 (共 1 筆)

#3198482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B)
 (二)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C)
 (三)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A)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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