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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企管、人資:2.法學緒論#116805 | 科目:國營事業◆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企管、人資:2.法學緒論#116805

年份:111年

科目:國營事業◆法學緒論

32. 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種藉由法律規定確定事實 的方法為下列何者?
(A)擬制
(B)推定
(C)創造性補充
(D)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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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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