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向乙提出,若欲以一個月2萬元承租其所有某公寓的一層樓,請於一個月內回覆。若乙表
示承諾超過期限,該承諾之效力為何?
(A)該承諾視為新要約
(B)該承諾推定不成立
(C)乙必須撤回該承諾
(D)該承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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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7), B(325), C(22), D(320), E(0) #2799329
統計: A(1657), B(325), C(22), D(320), E(0) #2799329
詳解 (共 5 筆)
#5417975
第 158 條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第 159 條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第 160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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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120
合同法 §28
受要約人(乙)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甲)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乙)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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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88
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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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431
若有表示承諾,但此承諾卻遲到,視為新要約(原承諾無效,原契約不成立,原承諾人轉變為新要約人,原要約人可決定是否要承諾,可決定新契約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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