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典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
(B)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C)典權未定期限,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D)典權之約定不滿10年者,不得附有絕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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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0), C(31), D(129), E(0) #1476309

詳解 (共 4 筆)

#3859572
(D)典權之約定不滿15年者,不得附有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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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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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
第 912 條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B)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第 915 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C) 典權未定期限,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D) 典權之約定不滿10年者,不得附有絕賣條款
第 913 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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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2 條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第 913 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第 915 條

Ⅲ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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