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下列有關沒收特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B)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 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C)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D)行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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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48), C(35), D(103), E(0) #1598403
統計: A(246), B(48), C(35), D(103), E(0) #1598403
詳解 (共 1 筆)
#2491738
刑訴第 455-12 條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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