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下列那些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罪? (a)內亂罪;(b)偽證及誣告罪;(c)公共危險罪;(d)偽造貨幣罪;
(A)(a)(b)
(B)(b)(c)
(C)(c)(d)
(D)(a)(d)
統計: A(2903), B(43), C(75), D(1701), E(0) #139900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規定之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計有:
一、內亂罪:其所要保護的法益為憲法秩序與領土之完整性。法條規定於第100、101條。
二、外患罪:保護法益在於國家之外部存立安全。規定於第103~115條,共15條。
三、妨害國交罪:保護法益在於本國在國際上與他國之外交關係。規定於第116條~118條等3條。
四、瀆職罪:保護法益就各種不同之觀點以及各種不同之瀆職行為之特性而論,計有:國家利益、政府之威信與政府之統治機能、國家之內部秩序、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與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等。規定於第120~134條。
五、妨害公務罪:保護法益為國家法益中之國家權力。規定於第135~141條。
六、妨害投票罪:保護法益包含個人法定政治投票權之行使,以及法定之政治投票程序之圓滿進行與公正之投票結果。規定於第142~148條。
七、妨害秩序罪:保護法益在於社會之公共秩序與程平。規定於第149~160條。
八、脫逃罪:保護法益為國家司法權之行使。規定於第161~163條。
九、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保護法益亦為國家司法權之行使。規定於第164~165條。
十、偽證及誣告罪:保護法益亦為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但通說認為本罪尚侵害個人法益。因,此本章之保護法益具有所謂之「雙重性格」。規定於第168~171條。
貳、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一、公共危險罪: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以及財物受損等嚴重後果之具有公共危險性之犯罪行為,均屬本罪之保護範疇。規定於第173~194條。
二、偽造貨幣罪:保護法益有貨幣之公共信用與交易安全之社會法益,及政府統一製幣權之國家法益。規定於第195~199條。
三、為造有價證券罪:保護法益為在經濟交易上具有重要性之財產權利書證之安全性與可靠性。規定於第201~204條。
四、偽造度量衡罪:保護法益為公共信用與交易秩序。規定於第206條~208條。
五、偽造文書印文罪:保護法益乃文書在法律交往中之安全性與可靠性。規定於第210~218條。
六、妨害風化罪:保護法益為社會之倫理秩序與善良風俗。規定於第230~235條。
七、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保護法益為家庭結構之安全,及家庭對其子女之監督權。規定於第237~243條。
八、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保護法益為宗教信仰自由。規定於第246~249條。
九、妨害農工商罪:保護法益為農工商業之經濟活動。規定於第251~255條。
十、鴉片罪:保護法益涉及整個社會安全與國家前途。規定於第256條~264條。
十一、賭博罪:保護法益為社會之公序良俗。規定於第266~270條。
叁、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一、殺人罪:保護個人之生命法益。規定於第271~276條。
二、傷害罪:保護法益包括身體之完整性與身體之不可侵害性、生理機能之健全與心理狀態之健康等。規定於第277~286條。
三、墮胎罪:保護法益為胎兒之生命。規定於第288~292條。
四、遺棄罪:保護法益亦為生命法益。規定於第293~295條。
五、妨害性自主罪:保護法益為個人之性行為之決定自由或性自主權。規定於第221~229條。
六、妨害自由罪:保護法益為「個人」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行動自由,及生活安寧之自由等。規定於第296~307條。
七、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保護個人之名譽(即社會上之評價)及信用(經濟上之評價)。規定於第309~313條。
八、妨害秘密罪:所保護的為各種秘害法益,即保護個人之穩私或生活中之私密領域不被他人侵入干擾,以及保護工商企業之經濟活動中之工商機密不致外洩而受損。規定第315~318-1條。
九、竊盜罪:保護法益為財產權。保護對象為動產之所有權與持有權(不過第320條第2項之對象則是不動產)。規定於第320~322條。
十、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保護之法益主要為財產法益。規定於第325~334條。
十一、侵占罪:所保護為物之所有權。規定於第335~337條。
十二、詐欺背信及重利罪: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僅限於財產法益。雖有學者主張本罪章亦在維持誠實信用原則,並確保日常生活之真實無詐。但通說不採。背信罪與重利罪所保護者亦僅限於財產法益。規定於第339~345條。
十三、恐嚇及擄人勒贖罪:除保護財產法益以外,尚有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規定於第346~348條。
十四、贓物罪:保護法益為財產法益。規定於第349~350條。
十五、毁棄損壞罪:保護法益為物之保全利益。規定於第352~356條。
刑法有下列幾個類型的罪:
1.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包括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瀆職、妨害公務、妨害投票、妨害秩序、脫逃、藏匿犯人及煙滅證據、偽證及誣告罪。
→和「公權力」的行使有關,例如:「偽證及誣告罪」妨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公權力行使。
2.侵害社會法益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度量衡、偽造文書印文、妨害性自主、賭博罪、妨害風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褻瀆祀典、侵害墳墓屍體、妨害農工商、鴉片罪等等。
→侵害社會的法益就和「民生」「社會」有關;社會法益也許會比較難理解,它通常涉及的不只有單一對象。
3.侵害個人法益罪:殺人、傷害、墮胎、遺棄、竊盜、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秘密、侵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恐嚇擄人勒贖、贓物、毀棄損壞、妨害電腦使用罪等等。
→侵害個人法益的部分比較好記,因為它強調的是「個人」的法益。
●背誦要訣:一個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既非「國家」又非「個人」,就可以將之歸類為侵害「社會」法益,不會有第四種分類。
參考資料: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07000016KK13610
偽造貨幣很有爭議..因為同時是侵害國家造幣權,又危害市場上貨幣流通交易安全
但在國家考試中,偽造貨幣是屬於社會法益
謝謝提供詳細解說!!
為什麼不是偽造貨幣..=_=!
1992年原「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公告廢止,作為國幣之銀元喪失發行法源。由於國幣依中央銀行法規定由中央銀行發行,於是在2000年7月1日訂頒「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停止委託臺灣銀行發行,將新臺幣正式訂為中華民國國幣。各法律條文中原以銀元為單位亦修法改為新臺幣。7月3日發行1000圓紙幣,上印字樣改為「中央銀行」,其圖案之瑕疵[8][9] 於2004年版已經移除,地球亦轉至東經140度。[9]
2002年6月30日廢止「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2002年7月1日起原委託臺灣銀行發行之臺幣停止流通。
當時曾有人質疑此舉是否為伸張「中華民國在臺灣為主權獨立國家」之主張,官方回應為: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銀行在臺復業起,新臺幣發行單位法定即為中央銀行,中央銀行依據該行組織法規定,委託臺灣銀行發行,紙鈔原印「臺灣銀行」僅代表實際發行單位。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B0%E8%87%BA%E5%B9%A3
寫的非常完整,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