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今天的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待審之法案堆積如山,若依孫中山先生的主張,在非選舉期間人民可用下列那些權利予以抗衡或補救? (a)罷免權;(b)創制權;(c)複決權;(d)監察權;
(A)(a)(b)
(B)(a)(d)
(C)(b)(c)
(D)(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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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8), B(508), C(1446), D(153), E(0) #139902

詳解 (共 8 筆)

#109832

C的選項是....對民意機關通過的法案表達同意或反對的權利!

.....

如果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待審之法案堆積如山,
那怎麼會有"法案"給我們使用複決權呢??

這時後只有用"罷免"權來代替月亮懲罰他們(抗衡)

或者是用創制權來公投創法律(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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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56

由人民選出就須對人民負青,所以做不好就是由人民來罷免

 

不過立委又有分區域跟不分區
區域立委是由人民罷免沒錯
不分區立委因為是由政黨得票比例產生,所以不能罷免,只有失去黨籍才能取消資格

 

簡單來說,誰賦與他權力誰就有資格把權力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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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92

.創制係指選民經一定人數之簽署,得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或普通法律案

創制權的行使,一般以修憲為限,分為──

(1)原則創制:選民只規定一個原則,再交國會制定條文。
(2)條文創制:選民在提出的創制中並須規定具體條文。

.無論原則創制或條文創制,均須再經選民複決通過,始生效力。

創制權的作用,係在防止立法機關的失職

所以待審法案在非選舉期間行使(a)(b)權力最好,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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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788
立法怠惰已經是很嚴重的問題了...一想到他們每次都趕在會期結束之前草草通過法案就有氣...我們的稅照繳,他們的寒暑假照放,颱風天還把自己跟小孩關在頂樓= =,這就是我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嗎?如果有罷免,我一定會參一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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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673
(C)複決----對民意機關[已通過的法案]表達同意或反對的權利

也就是說要[立法院先通過] 人民再表示[複決]--[只有同意不同意]兩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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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85
複決權:對民意機關通過的法案表達同意或反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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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762

罷免立委的程序概要

1)徵求選區內2%選舉人同意「提議罷免」

說明:「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二款。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
2)向選區內的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提議書
說明:「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詳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
3)開始連署罷免,目標:選區內13%選舉人


說明:「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詳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81
4罷免案投票,目標:1/2選舉人投票,1/2有效票
說明:「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
參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章 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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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957
這做題目就好==現實上,若這兩權真有效的話,法案就不會永遠卡在立院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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