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 某甲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為無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兒小三投保 200 萬元傷 害保險,若小三因車禍死亡,假設小三死亡當年度政府核定之遺產稅喪 葬費扣除額為 123 萬元,則依現行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公司應賠償喪葬 費用保險金為
(A)200 萬元
(B)123 萬元
(C)100 萬元
(D)6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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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278), C(34), D(817), E(0) #2343823

詳解 (共 2 筆)

#4287548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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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2992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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