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 下列何者,非裁判離婚事由?
(A)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C)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D)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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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4), C(343), D(58), E(0) #1598410

詳解 (共 2 筆)

#2478800
生死不明3年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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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291

民法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A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B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C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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