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種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
(A)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
(B)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
(C)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D)附負擔之贈與,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
統計: A(5509), B(867), C(684), D(984), E(0) #2138943
詳解 (共 10 筆)
第 416 條
民法§408: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這題就算沒背法條,用邏輯來看也該選對
(A)贈與人的義務
(B)受贈人的錯
(C)受贈人的錯
(D)受贈人的錯
當然是(A)不能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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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B)(C)民法第 416 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D)民法第 412 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
第 408 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A),不適用之。
第 412 條(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D),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第 416 條 (贈與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B)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C)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