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有關自治條例之論述,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得就居民違反自治條例之行為規定罰鍰
(B)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之通過
(C)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無最高數額之限制
(D)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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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78), C(9973), D(259), E(0) #427125
統計: A(91), B(178), C(9973), D(259), E(0) #427125
詳解 (共 8 筆)
#709609
罰鍰不得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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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949
第三章 地方自治 第三節 自 治 法 規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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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718
行政執行罰5000-30萬
行政罰3000以下
行政罰3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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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976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第27條 (自治規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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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848
(C) 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無最高數額之限制 新台幣10萬元限制(參照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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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164
這題我用推理的不知道可不可以,
我的推理是…
如果資源沒回收一次就被自訂規則一次就罰300億臺幣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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