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有關自治條例之論述,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得就居民違反自治條例之行為規定罰鍰
(B)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之通過
(C)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無最高數額之限制
(D)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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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78), C(9973), D(259), E(0) #427125

詳解 (共 8 筆)

#709609
罰鍰不得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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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949

第三章  地方自治  第三節  自 治 法 規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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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718
行政執行罰5000-30萬
行政罰3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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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103
不得超過十萬元,但是可以得規定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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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976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第27條  (自治規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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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3480
參考資料地方制度法第25條前段: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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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848
(C) 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無最高數額之限制 新台幣10萬元限制(參照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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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164
這題我用推理的不知道可不可以,
我的推理是…
如果資源沒回收一次就被自訂規則一次就罰300億臺幣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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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347
未解鎖
選項 © 是錯誤的。 根據《地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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