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民法》第 490 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稱為下列何者?
(A)委任
(B)僱傭
(C)承攬
(D)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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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1364), C(4170), D(22), E(0) #937642

詳解 (共 10 筆)

#1181753
第482條(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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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617

僱傭契約、委任契約、承攬契約三者之區別:

1.僱傭契約提供的是勞務,狹義的指勞力,廣義的尚包括受僱人的智慧、專業、經驗、人脈及技術等。
2.承攬契約通常包括一定工作之完成,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承攬人尚需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亦即僱傭關係只負責「工」,承攬關係則是「連工帶料」。承攬人雖然亦提供一定勞務或勞動,而近似於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但承攬契約的特徵,在於承攬人應完成契約約定之ㄧ定工作,亦即著重在其結果
3.委任契約中,受任人處理事務,應遵循委任人之指示,委任契約之舉例:委任律師處理遺產事宜、委任醫師治療傷口、委任代為銷售房屋等。
 
 from 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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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657
嗯 居間跟我們一般口語的仲介差不多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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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062
第四百八十二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承攬則規定在民法債篇第二章第八節,從第四百九十條到五百十四條有關承攬的規定,其中第四 百九十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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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319

依《民法》第 528 條規定,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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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8266
依《民法》第 490 條規定,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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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7009
僱傭者->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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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246
居間是仲介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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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443

僱傭-->勞務

承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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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001

第 528 條

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529 條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 534 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

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抽象輕過失)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84 條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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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287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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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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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0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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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此題的考點在於民法第二編債中有關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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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9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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