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規定所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收容與一般之刑事羈押不同
(B)不適用提審法規定
(C)外國人得立即聲請法院審查
(D)收容為嚴重干預人身自由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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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039), C(442), D(114), E(0) #1402451

詳解 (共 3 筆)

#2140943
1.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
2.故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即明示:「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3.是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符合上開憲法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五八八號、第六三六號解釋參照)。
4.又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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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08 號 (略)...聲請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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