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6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 15 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 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B)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 法規定
(C)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社會秩序維護 法規定
(D)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直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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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510), C(359), D(1292), E(0) #2976362
統計: A(270), B(510), C(359), D(1292), E(0) #2976362
詳解 (共 5 筆)
#557856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 條
I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B)(C)
II 前項之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十五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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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前項之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十五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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