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精神衛生法,有關精神醫療照護業務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等有關事項
(B)精神照護機構為保護病人安全,經告知病人後,得限制其活動之區域範圍
(C)精神醫療機構為醫療之目的或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束病人身體於特
定之保護設施內
(D)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不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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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419), C(146), D(2083), E(0) #2191660
統計: A(63), B(419), C(146), D(2083), E(0) #2191660
詳解 (共 3 筆)
#436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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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353
111年修法後
(A)→第30條: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家屬或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應享有之權利及其他相關事項。
(A)→第30條: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家屬或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應享有之權利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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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第32條:
1 醫療機構因病人醫療需要或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於告知病人後,得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拘束其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並應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之時間。
2 前項醫療機構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於告知病人後,得拘束其身體,並立即護送其就醫。
3 前二項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不得以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其具體程序、約束設備之種類、約束時間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告知病人,於緊急或特殊情形未能為之時,應於事後告知。
(D)→第66條: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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