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行政契約的屬性為:
(A)公法契約
(B)私法契約
(C)公、私法混合契約
(D)既得為公法契約,亦得為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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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3), B(69), C(130), D(325), E(0) #253006

詳解 (共 4 筆)

#741171
公、私法混合契約舉利:勞工貸款,當事人須具有勞工身分才能享有國家給予的優惠貸款,所以,具不具備勞工身分的審查,是屬於公法上的行政處分,就有裁量權的適用,如不服機關的認定,當然可以申訴。而一但資格符合,銀行就可以依優惠貸款規定辦理貸款業務,這部分就屬私法行為。
資料源於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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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53
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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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498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因此可從契約標的判斷契約的法律效果是否產生公法上法律效果,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為行政契約,相反則為私法契約;在無法藉由契約標的判斷契約內容是否具有公法性質時,則輔以行政目的及契約之整體性質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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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33
有什麼是公私法混合的契約?
可否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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