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鐵路法之規定,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
(C)新臺幣 1 千 5 百元以上 7 千 5 百元以下
(D)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A)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
(C)新臺幣 1 千 5 百元以上 7 千 5 百元以下
(D)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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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2), B(54), C(309), D(67), E(0) #2018395
統計: A(3212), B(54), C(309), D(67), E(0) #2018395
詳解 (共 4 筆)
#3850955
第 68-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
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
全。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
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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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8898
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68-1條罰緩上限:
第 68-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A)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A)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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