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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8330 |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8330

年份:103年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33 原住民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其以漢人姓名為出生登記之子女戶籍資料中父母姓名記載,將如何辦理?
(A)應隨同變更,均應於記事欄註記回復傳統姓名之父或母之原有漢人姓名
(B)應隨同變更,從回復傳統姓名父或母姓之子女應註記父或母之原有漢人姓名
(C)得隨同變更,均得於記事欄註記回復傳統姓名之父或母之原有漢人姓名
(D)得隨同變更,從回復傳統姓名父或母姓之子女得註記父或母之原有漢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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