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原住民欲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時,下列何者之敘述為錯誤:
(A)須年滿 20 歲
(B)得申請持有之獵槍每戶不得超過 6 枝
(C)原住民相互間得自由出借自製獵槍
(D)原住民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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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4), C(596), D(6), E(0) #374804

詳解 (共 5 筆)

#455710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滿二十歲。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16條
  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核復;經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自製完成或持有,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逾期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持有人攜帶許可之自製獵槍、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17條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六枝。
  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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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660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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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65
了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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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16

請問有法源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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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881
了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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