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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93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93

年份:104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33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所稱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即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同 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 收容之事由,有違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C)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D)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 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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