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對於保護鄰近構造物之作為,下列何者為錯
誤?
(A) 對於鄰近所可能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
及道路,提供避免造成損害所必要之保
護措施。
(B) 鄰近建築、構造物各部位之最大沉陷量
大於 15 mm,則其差異沉陷以基礎斜率
計算不得大於 1:500。
(C) 施工完成後,承包商應將受影響之建築
物、構造物及道路,包括外觀及飾面恢
復原來之狀態,並應確保其具有原來之
運作功能。
(D) 對於保護鄰近構造物之作為,應送政府
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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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72), C(58), D(1173), E(0) #2708896
統計: A(31), B(572), C(58), D(1173), E(0) #2708896
詳解 (共 2 筆)
#5817749
(A) 常識
(B)依第 02253 章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的1.5.2 沉陷之控制所示
(1) 所有因開挖、隧道施工或施工承攬廠商其他施工作業所致之建築物
及構造物任何部位沉陷量應小於 25mm 或工程司認可之容許值。
(2) 若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各部位之最大沉陷量大於 15mm 或工程司認
可之容許值,則其差異沉陷以基礎斜率計算不得大於 1:500。
所以也是對的
(C)也算常識
(D)依同章 施工承攬廠商應依契約相關之規定,擬訂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之
保護措施,並提送審查保護工作之圖說、施工方法說明書及設計計
算書,詳細說明準備採用之工作程序,供工程司審核。
所以不用送政府主管機關,如果他是寫主辨(管)機關那應該也算工程司
補充:工程司,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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