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對於身心障礙者遭受遺棄、虐待、限制其自由等各種行為且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所示,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 72 小時,而非 72 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 裁定繼續保護安置,期限是以多久為限?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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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437), C(234), D(18), E(0) #733860

詳解 (共 3 筆)

#1014060
57條 第二項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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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146
繼續安置、機構登記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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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0517
第80條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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