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一般行為自由之保障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與非配偶從事性行為之性自主權
(B)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C)一般人民駕駛汽車之自由
(D)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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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83), C(43), D(36), E(0) #3461897
統計: A(333), B(83), C(43), D(36), E(0) #3461897
詳解 (共 1 筆)
#6633081
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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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為自由的範圍: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指出,憲法第22條保障的「人格權」中包含性自主權,此權利不僅保障個人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性交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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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婚者性行為的限制:然而,若性行為涉及到與非配偶發生性關係,則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例如,在台灣的刑法中,通姦罪過去就屬於一種對已婚者「貞操義務」的限制,並可能因此涉及國家權力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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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的演變:不過,隨著社會價值觀的轉變,大法官也針對此類行為的限制進行了檢討。 例如,大法官釋字第754號解釋就認為,刑法中通姦罪的規範,由於其過度限制個人自由,已不符憲法對比例原則的要求。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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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般行為自由的保障範圍雖然廣泛,但對於已婚男女與非配偶的性行為,則會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屬於絕對的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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