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公共工程中運送出工地之土石方流向相
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主辦(管)機關應配合建立運送流向證
明檔案制度。
(B) 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主辦
機關應抽查運送流向證明檔案與餘土處
理計畫是否相符。
(C) 如有違規棄置剩餘土石方者,應由工程
主辦機關,按契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
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
與功能,並移請地方政府依規定查處。
(D) 應建立處理計畫,由監造廠商督導承造
廠商處理剩餘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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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153), C(199), D(1267), E(0) #2067637
統計: A(410), B(153), C(199), D(1267), E(0) #2067637
詳解 (共 1 筆)
#4473792
應建立處理計畫,由監造廠商主辦(管)機關督導承造 廠商處理剩餘土石
(四)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方應有處理計畫,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承包廠商對於剩餘土石方之處理,並將處理計畫副知該工地及收容處理場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原核准處理計畫如有修正或變更時,應副知該工地及收容處理場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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