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某甲於 40 歲時幸運喜獲麟兒,但甲為替其兒子取一響亮和前途有助之姓名,於其兒子出生後已 90 天仍
想不到滿意之姓名,也因此一直沒有提出出生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得知後也查悉甲生子之日,乃發
函催告甲,而甲收到後認為此乃家務大事,在無其他理由下仍不為申請,戶政事務所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
(B)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
(C)處新臺幣 900 元罰鍰
(D)不予處罰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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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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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79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