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某甲於 40 歲時幸運喜獲麟兒,但甲為替其兒子取一響亮和前途有助之姓名,於其兒子出生後已 90 天仍
想不到滿意之姓名,也因此一直沒有提出出生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得知後也查悉甲生子之日,乃發
函催告甲,而甲收到後認為此乃家務大事,在無其他理由下仍不為申請,戶政事務所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
(B)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
(C)處新臺幣 900 元罰鍰
(D)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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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67), C(1475), D(226), E(0) #1569201
統計: A(279), B(67), C(1475), D(226), E(0) #1569201
詳解 (共 5 筆)
#2403164
戶籍法第79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戶籍法第48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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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6280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戶籍法§79(無正當理由不逾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
逾1日-15日→300元
逾16日-30日→500元
逾31日-180日→700元
逾180日以上→900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900元
戶籍法§79(無正當理由不逾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
逾1日-15日→300元
逾16日-30日→500元
逾31日-180日→700元
逾180日以上→900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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