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因其子 X 結婚添購新房 A,請乙為該房屋進行裝潢,甲告訴乙,X 之結婚日為民國 99 年 10 月 5日,裝潢工作務必要在 9 月 30 日以前完成,裝潢工作預計至少要有 10 個工作天,但由於乙所接工程甚多,至 9 月 20 日乙仍未開始進行 A 屋之裝潢工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 A 屋之裝潢屬僱傭契約
(B)甲在本案中,可不須先行向乙催告而逕行解除契約
(C)甲不得對乙解除契約,只能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D)本案若甲解除契約,只能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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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18), C(26), D(17), E(0) #690787
統計: A(7), B(118), C(26), D(17), E(0) #690787
詳解 (共 5 筆)
#3695420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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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7906
民法第502條第2項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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