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調查員甲,為取得某公務員 A 收受賄賂之事證,乃喬裝成某投標廠商之負責人,以洩漏工程底標為
對價內容,向 A 行求、期約並進而交付賄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行為該當於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但屬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B)甲自始欠缺行賄之意思,不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C)甲行為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D)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
統計: A(30), B(246), C(14), D(11), E(0) #686993
詳解 (共 1 筆)
依據台灣刑事法律實務見解,關於調查員甲喬裝行賄以取得公務員A收受賄賂事證的行為,應判斷其是否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 核心爭點與實務見解
本案涉及「陷害教唆」與「誘捕偵查」的區分,以及行為人是否具備行賄罪的**主觀犯意**。
**正確選項為 (B) 甲自始欠缺行賄之意思,不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 1.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與主觀犯意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要件 [1]。其中,**主觀上必須具備行賄的故意,即意圖使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提供對價**。
#### 2. 實務見解:欠缺行賄故意(誘捕偵查)
在偵查機關為取得犯罪證據而實施的「誘捕偵查」中,喬裝的調查員(甲)其目的並非真正行賄,而是為了**誘使公務員(A)暴露其收受賄賂的犯意與行為**,以達成偵查目的。
* **欠缺行賄的對價意思:** 甲作為調查員,其行為是基於公權力行使,旨在查緝犯罪,而非追求與公務員A達成違背職務行為的對價關係。甲自始即無使A為違背職務行為的意圖,亦無使A取得不法利益的意圖,因此**欠缺行賄罪所要求的主觀犯意** [1]。
* **不構成行賄罪:** 由於甲欠缺行賄的故意,故其喬裝行求、期約並交付賄賂的行為,並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應不成立犯罪。
#### 3. 選項分析
* **(A) 甲行為該當於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但屬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錯誤。實務見解認為,甲的行為根本上即**不該當**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因為欠缺主觀犯意,無需進入阻卻違法事由的討論。
* **(B) 甲自始欠缺行賄之意思,不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正確。此符合實務見解對於偵查員為取證而喬裝行賄時,因欠缺主觀犯意而不成立行賄罪的立場。
* **(C) 甲行為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錯誤。如前所述,甲欠缺行賄的故意。
* **(D) 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 錯誤。教唆犯係指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本案中,甲的行為屬於「誘捕偵查」,目的是取得A受賄的證據,而非教唆A實行受賄罪。且若A的受賄行為是因甲的誘發而產生,則可能涉及「陷害教唆」,其證據能力可能被否定,但甲本身並不成立教唆犯。A的受賄行為是其自身犯意的展現,甲僅是提供機會或誘因。
綜合以上資訊,甲的行為因欠缺行賄罪的主觀犯意,故不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