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調查筆錄製作的敘述,何者錯誤?
(A)在職業部分,得僅記載工、商、軍等行業別
(B)關於前科,應記載其曾受有罪判決確定之判決時間、判決法院及刑罰
(C)教育程度則應記載其最高學歷、學校名稱、畢業或肄業
(D)住址如戶籍地與現住地不同時,應分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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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62), C(25), D(1), E(0) #795819

詳解 (共 3 筆)

#1466218
犯罪偵查手冊123條
 
職業:除記載其職業及稱謂外,必要時應詢明記載其所負職責,不得僅記工、商、公等。 
前科:應記載其曾受有罪判決確定之判決時間、判決法院、刑罰種類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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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933
尚要記載職務及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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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572
實務上選擇題B的「應」記載就是個不切實際...
(共 1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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