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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2236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2236

年份:111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33 國立陽明大學與國立交通大學於 110 年 2 月 1 日合併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其未合併以前原兩校 109 年度 決算,依決算法第 9 條規定,應由何者編造?
(A)分別由原國立陽明大學、原國立交通大學編造
(B)教育部主計處代為分別編造
(C)行政院主計總處代為分別編造
(D)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代為分別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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