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騎乙所有之機車,在路上不慎擦撞丙停靠路邊的勞斯萊斯名貴汽車,甲隨即逃離現場,甲返家後告知乙
此情,次日,乙將受損之機車出賣給資源回收商。有關甲、乙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肇事逃逸罪
(B)甲成立毀損罪
(C)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D)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統計: A(1039), B(852), C(1017), D(3203), E(0) #2455818
詳解 (共 10 筆)
**甲的部分:
1.路上"不慎"撞擊名車 是否構成刑法§354之毀損罪?
不罰過失(不慎),故不成立。
2.隨即逃離現場 是否構成刑法§185-4之肇事逃逸罪?
需致人死傷而逃逸,依題示既無死亦無傷,故不成立。
**乙的部分:
乙主觀上知情,並嗣後處理掉機車 是否構成刑法§165條之滅證罪?
滅證客體須為他人之刑事被告案件,承前所述,甲既不成立刑法之罪,乙當然亦無本罪之適用,故不成立。
**結論:
甲,乙皆無刑事責任,均不成立犯罪,僅論民事責任。
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對丙付有損害賠償之責。
在路上不慎擦撞丙停靠路邊的勞斯萊斯名貴汽車,甲隨即逃離現場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 →毀損罪 甲之汽車因乙之衝撞而損壞,因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故除非能證明甲具有直接故意(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衝撞甲之汽車,否則,如係乙之過失所造成之毀損,僅屬民事上之損害賠償問題,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以故意為限,尚包括過失之情形。
乙將受損之機車出賣給資源回收商
→湮滅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故均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雖無刑法責任,但仍會有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 補充 —
刑法§165 滅證罪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他人:消滅自己(或同為共犯)犯罪的證據,不構成本罪
★ 若是消滅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之犯罪證據,則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消滅民事、行政案件之證據,不構成本罪
被告:在刑事犯罪被發現前消滅證據,不構成本罪
★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只要因為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的案件,就屬於刑事被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