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騎乙所有之機車,在路上不慎擦撞丙停靠路邊的勞斯萊斯名貴汽車,甲隨即逃離現場,甲返家後告知乙 此情,次日,乙將受損之機車出賣給資源回收商。有關甲、乙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肇事逃逸罪
(B)甲成立毀損罪
(C)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D)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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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9), B(852), C(1017), D(3203), E(0) #2455818

詳解 (共 10 筆)

#4335812

**甲的部分:

1.路上"不慎"撞擊名車 是否構成刑法§354之毀損罪?

不罰過失(不慎),故不成立

2.隨即逃離現場 是否構成刑法§185-4之肇事逃逸罪?

致人死傷而逃逸,依題示既無死亦無傷,故不成立

**乙的部分:

乙主觀上知情,並嗣後處理掉機車 是否構成刑法§165條之滅證罪?

滅證客體須為他人之刑事被告案件,承前所述,甲既不成立刑法之罪,乙當然亦無本罪之適用,故不成立

**結論:

甲,乙皆無刑事責任,均不成立犯罪,僅論民事責任。

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對丙付有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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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339

在路上不慎擦撞丙停靠路邊的勞斯萊斯名貴汽車,甲隨即逃離現場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 →毀損罪 甲之汽車因乙之衝撞而損壞,因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故除非能證明甲具有直接故意(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衝撞甲之汽車,否則,如係乙之過失所造成之毀損,僅屬民事上之損害賠償問題,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以故意為限,尚包括過失之情形。 

 

乙將受損之機車出賣給資源回收商

湮滅證據罪 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故均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

 

民法 第 184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雖無刑法責任,但仍會有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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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888
甲騎乙的車不慎撞到勞斯萊斯
不慎=過失
主觀上並不是故意

刑法毀損不罰過失
但是民法上仍然有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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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399

 — 補充 — 

 刑法§165 滅證罪 

• 偽造、變造、湮滅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他人:消滅自己(或同為共犯)犯罪的證據,不構成本罪

           ★ 若是消滅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之犯罪證據,則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消滅民事、行政案件之證據,不構成本罪

被告:在刑事犯罪被發現前消滅證據,不構成本罪

          ★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只要因為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的案件,就屬於刑事被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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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331
要用民法(賠償),非使用刑法,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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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3776
哦 忘記了刑法185-4 要有受傷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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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0486
毀損罪不罰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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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7539
這題真的出的蠻好的,沒有多思考一下的,很容易就選了乙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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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920
???為什麼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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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2254
以下為本人見解,如有錯誤請指正 據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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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9065
未解鎖
3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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