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 1 年效期之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 1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口販運被害人依其他法律有關居留之規定,較有利於依此一規定申請居留許可者,從其規定
(B)經核發居留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限制
(C)經核發居留許可後,有擅離安置處所、行蹤不明或違反法規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認定 為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居留許可
(D)人口販運被害人經許可居留後,其居留期間應列入得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永久居留、定居或 歸化所定居留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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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0), C(6), D(263), E(0) #314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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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4 條 1經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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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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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治法第 14 條1 經鑑別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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