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有關基金合併核准後,投信事業應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之事項,何者有誤?
(A)金管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
(B)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
(C)不同意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五日止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D)換發新受益憑證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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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22), C(862), D(94), E(0) #836552

詳解 (共 2 筆)

#1469003
不同意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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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276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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