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為下列何種行為,將負刑事責任?
(A)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B)未經全體受益人同意,以該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C)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未保持適當之流動性
(D)未經受益人書面同意,而將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作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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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0), B(430), C(57), D(244), E(0) #3238363
統計: A(1440), B(430), C(57), D(244), E(0) #3238363
詳解 (共 3 筆)
#6137675
主管機關掌權最大,而刑事責任則是意在未獲主管機關同意就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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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474
(A)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刑事責任
(B) 未經全體受益人同意,以該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行政責任
(C) 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未保持適當之流動性-行政責任
(D) 未經受益人書面同意,而將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作為存款-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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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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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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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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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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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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