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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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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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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1164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1164
年份:
94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33.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供法院決定認可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誰負責?
(A)法院
(B)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
(C)收養人
(D)地方主管機關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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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公職社工師
B1 ·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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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17 條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
(共 4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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