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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1164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1164

年份:9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33.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供法院決定認可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誰負責?
(A)法院
(B)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
(C)收養人
(D)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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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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