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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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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9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20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9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20
年份:
93年
科目:
公職◆憲法
33.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所設置的憲法法庭,主要目的是為了:
(A)解釋憲法
(B)審理政黨聲請登記事項
(C)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
(D)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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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Scorpion
B1 ·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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