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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20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20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33.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所設置的憲法法庭,主要目的是為了:
(A)解釋憲法
(B)審理政黨聲請登記事項
(C)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
(D)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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