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出納管理人員應負責任,不包括下列何者?
(A)經辦收付工作
(B)經管櫃存票據
(C)經管公用財產
(D)經辦帳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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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2), C(348), D(26), E(0) #3033600

詳解 (共 2 筆)

#5830842

出納管理手冊

十一、出納管理人員應負責任如下
(一)經辦收付工作
1.收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如有錯誤,應查明處理。
2.收入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等,除自行保管者外,應按規定解繳或送存國庫。
3.結存款項,如有錯誤,應查明處理。
(二)經管櫃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工作
1.櫃存現金應與帳面結餘相符。
2.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應妥慎保管,不得挪用或墊借。有價證券之本息,應按時領取。
(三經辦帳表登記工作
1.現金出納備查簿、銀行往來帳及各種帳表之記錄,應正確無誤。
2.收支及現金轉帳傳票、付款憑單,應依照規定時間執行收付後,登記遞送簿移送會計單位。
3.業經辦理收納或支付之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整理完竣並編製現金結存表,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十一之一、各機關宜指定曾研修會計、帳務處理、內部控制(稽核)或其他相關課程者擔任出納管理人員。
各機關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至少每三年應參與相關訓練或講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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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管理手冊
十一、出納管理人員應負責任如下
           (一)經辦收付工作 (A)
           (二)經管櫃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工作 (B)
           (三)經辦帳表登記工作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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