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土地登記一般文件外,並 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何人申請之?
(A)地政士
(B)不動產估價師
(C)律師
(D)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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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 C(3), D(171), E(0) #25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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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446
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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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200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

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

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

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

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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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2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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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7 條承攬人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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