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方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方案之適用對象包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
(B)學費補助之主要對象為私立學校學生
(C)為使私校學生都能受惠,故此方案規劃三個年級同步實施,且不設排富條款
(D)為使政府公帑發揮最大效益,具備多重身份之私校生僅能擇一學費補助方案申領
統計: A(199), B(1361), C(3212), D(301), E(0) #195413
詳解 (共 8 筆)
99年6月4日日正式核定教育部所報「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自99學年度起,就讀私立高中職一、二、三年級及私立五專前三年學生,家戶年所得在60萬元以下者,學費比照公立高中職及公立五專前三年標準收費,差額由政府補助;100學年度起則擴大至家戶年所得在90萬元(含)以下者全面實施。

(綜上所述)
(C)為使私校學生都能受惠,故此方案規劃三個年級同步實施,且家戶年所得114萬元以下
執行內容
1、這項方案以優先照顧經濟弱勢學生為原則,規劃分年逐步擴大推動,並以達到公私立學校學費齊一的目標。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政策,將以穩健作法採「經濟弱勢優先,3個年級同步,分年逐年擴大」為實施策略。
2、這項方案的補助對象,是以就讀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私立進修學校及私立五專前三年之學生為範圍,並依據學生家戶年所得分級辦理補助。
3、適用本方案實施對象之學生,家戶年所得在90萬元(含)以下者,自99學年度起每學期即僅需按公立學校標準繳交學費。這項方案的補助額度,是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當學年度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為原則,每學期每生補助經費約為17,000元。
4、每生學生必需是未請領其他政府或公費學費補助規定之就讀私立學校的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齊一公私立學費補助。
重讀(復學)的學生不論是重讀原學校或轉學他校重讀原年級,只要是原學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學期,亦不得再提出申請。
政策起因:
1、學校雖有公私立之別,但對學生受教權益的保障與照顧,應無公私立之分,目前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仍高出公立高中職許多,而就讀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生更有較高比例屬於經濟弱勢,政府理應加強照顧。
2、這項政策的實施,可以縮減輕私校學生家庭經濟負擔,減少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中輟生人數,協助弱勢族群學生得以完成學業。
3、這項政策的實施,可以落實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將有助於奠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