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B)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C)被保證人之債務除方式欠缺外之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
(D)支票限於見票即付,如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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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1), C(57), D(996), E(0) #2030526
統計: A(26), B(41), C(57), D(996), E(0) #2030526
詳解 (共 4 筆)
#4335886
| 第 61 條 |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 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第 128 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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