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行政程序法管轄爭議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B)管轄發生爭議時,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
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之
(C)管轄爭議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
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通報直屬上級機關即可
(D)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法第 14 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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