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經錄取修習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課程者,其修習學分數抵免之原則,下列何者正確?(A)已修習科目學年度距離申請修習三年內者始得申請抵免。(B)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之教材教法及教育實習類課程可以抵免(C)國民小學教育學程之教材教法至多以抵免兩科為原則。(D)抵免學分不得超過應修教育學分總數之十分之一。